菸酒產品標示 | 食品添加物合法業者資訊網
菸酒產品標示·1.酒類(酒精類除外)應標示下列警語之一:(1)飲酒過量,有害〈礙〉健康。·2.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60度以上之酒類,除依前項標示外,並應加註 ...
〇標示項目及方式答: (一)品牌名稱。 (二)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;其屬進口者,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;受託製造者,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;依菸酒管理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,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。 (三)重量或數量。 (四)主要原料。 (五)尼古丁及焦油含量。 (六)有害健康之警示。 (七)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,標示產製日期者,應加註有效期限。 (八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。 (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)
答: 酒類之必要標示項目有: (一)品牌名稱。 (二)產品種類。 (三)酒精成分。 (四)進口酒之原產地。 (五)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;其屬進口者,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;受託製造者,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;依菸酒管理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,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。 (六)產製批號。 (七)容量。 (八)酒精成分在7%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,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。標示裝瓶日期者,應加註有效期限。 (九)「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」或其他警語。 (十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。 (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)
答: (一)酒品應標示產製批號。(財政部94年7月20日台財庫字第09403066680號及95年6月12日台財庫字第09503510310號公告) (二)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60度以上之酒類經包裝出售者,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「高度易燃,應遠離火源、火花、火焰,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,並緊蓋容器」。(財政部93年2月5日台財庫字第0930350171號公告) (三)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每公升中0.25公克未逾0.4公克之酒品,應標示本品二氧化硫含量在400ppm以下,如二氧化硫殘留量未超過每公升0.25公克者,則無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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